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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个人综合素质量化测评实施办法
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加强学生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能力的培养,促进广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,适应时代对人才培养的需要,使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更加系统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》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决定对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诸方面综合素质进行考核和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综合素质量化测评工作原则
第二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量化测评,考评工作过程必须以正面教育为主,本着积极且慎重的态度,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、静态考查和动态测量相结合开展测评。全面、规范、科学地评价大学生以思想道德为核心的整体素质,激励广大学生努力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培养目标,展现个性、开发智力,展示特长、发挥优势。
第三章 综合素质量化测评对象
第三条 综合素质量化测评对象为学院注册在籍的全体全日制在校学生。
第四章 综合素质量化测评组织与程序
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组织机构
(一)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工作委员会
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综测工委会),在学院党委和院委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,统筹、安排和协调全院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工作。
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综测工委会主任;学生工作处处长及各系书记为副主任;学生工作处学生教育科、学生管理科负责人,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、学生科及团总支负责人为成员。
综测工委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(团委),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。
(二)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工作领导小组
各系设立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综测工作组),全面负责本系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。综测工作组由本系书记任组长,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任副组长;学生管理科、团总支负责人以及本系专职辅导员为成员。
综测工作组听取班主任的报告,对各工作环节进行严格督导、检查,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,一旦发现有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,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,进行严肃处理。
(三)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班级评议小组
各班由班主任、班长、团支部书记和班级选举5-7名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,由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并实施本班测评工作。
(四)综测工作组指定专职辅导员负责安排本年级综合测评工作的进度、对各班“班级评议小组”成员进行培训、汇总各班综合测评成绩。
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程序
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以班级为单位开展,每个月末进行小节,每学期初对学生上学期综合素质表现进行量化测评,测评工作在开学后3周内完成。测评步骤具体分为以下五步:
(一)测评前对学生进行测评宣传,明确测评目的,提出具体要求并使学生熟悉、掌握综合测评的各项内容和评分标准。
(二)每名学生参照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,回顾上学期个人思想、学习、工作等综合表现,提交佐证材料,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自评;自评分数只对评议小组、班主任打分起参考作用,不占总分。
(三)在个人自评基础上,班主任组织本班评议小组对同学自评数据进行统计核实,并结合班主任评议结果计算得出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量化测评得分。
(四)班级测评成绩应向全体学生公示,无异议后由班主任填写《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评分汇总表》,上报各系综测工作组。
(五)各系综测工作组对各班综合素质量化测评结果审核无误后,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。
第五章 测评内容与计算方法
第六条 测评内容
根据共性与个性的关系,将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分为德育素质测评、智育成绩测评和综合能力测评三个部分。
德育素质测评是对学生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行、遵纪守法、集体观念、劳动表现、校园文明、社会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评价。
智育成绩测评是对学生对学校、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、教学等环节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。
综合能力测评是对学生在文体竞赛、社会活动、学术科技等方面表现出的创新性、实践性及创造性的素质进行评价。
第七条 综合素质量化测评计算方法
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实行德育素质、智育成绩、综合能力三个项目综合测评计分,三个项目比分是:德育素质积分占30%,智育成绩积分占60%,综合能力积分占10%。
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总积分=德育素质积分×30%+智育成绩积分×60%+综合能力积分×10%。
学生学年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成绩应为上、下两个学期测评成绩之和的平均分值。
第六章 测评的操作方法
第八条 德育素质测评
(一)德育素质测评的内容:主要评价学生在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行、遵纪守法、集体观念、劳动表现、校园文明等方面的表现情况。
(二)德育素质测评的评定
德育素质测评基础分为60分;德育素质测评实行实分制,德育总分=基础分+奖励分-应扣分。
(三)奖励分评定
1.思想表现:主题班会全勤者每人每学期奖励8分;助人为乐、好人好事、见义勇为等奖励5分。
2.劳动表现:学期内积极参加校级组织的义务劳动、公益劳动、青年志愿者、学雷锋等活动者每人次奖励2分;参加系级上述活动者每人次奖励1分。
3.集体观念:
(1)一学期内班级无任何违纪的班级成员,所在集体成员每人奖励2分。
(2)以班级、团支部等集体为单位获校级“先进班级”或“先进团支部”荣誉称号或表彰的,所在集体成员每人奖励5分。
(3)以班级、团支部等集体为单位获市级“先进班级”或“先进团支部”荣誉称号或表彰的,所在集体成员每人奖励10分。
(4)以班级、团支部等集体为单位获省级“先进班级”或“先进团支部”荣誉称号或表彰的,所在集体成员每人奖励15分。
(5)以班级、团支部等集体为单位获国家级“先进班级”或“先进团支部”荣誉称号或表彰的,所在集体成员每人奖励20分。
4.校园文明:
模范遵守校园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—学年无任何违纪者,每人次奖励5分。
5.上课出满勤(无迟到、早退、旷课、请假)者,每学期加10分。
6.早操出满勤(无迟到、早退、旷操、请假)者,每学期加5分。
(四)扣分评定:(可以重复扣分,至扣完为止)
1.以《太阳成tyc7111cc大学生文明行为规范》为基础,对学生遵规守纪、行为规范等行为进行记录性考核,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扣分。
2.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或行为者,德育素质测评不合格,德育总分以0分计;
3.不按要求参加各种政治理论、形势政策学习、讲座等,缺席一次扣1分;
4.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但又未达到纪律处分,每次扣3分;
5.不按学校正常反馈、处理程序或渠道解决问题,擅自采取不当行为故意激化矛盾,造成不良影响者,酌情扣3~5分;
6.在各级各类公众平台或媒体,擅自发布、传播不实消息或故意诽谤、侮辱他人或集体、单位并造成不良影响者,酌情扣4~6分;
7.各级团学干部品行恶劣或严重失职者,酌情扣5~7分;
8.在突发事件或恶性违纪违法案件不制止、不举报或
施救的学生干部、党团员,在事故中负有组织、领导责任者,酌情扣6~8分;
9.各级团学干部、党团员在各类恶性违纪事件中负有组织,领导者,酌情扣8~10分;
10.在一学期内受到通报批评者,扣3分;
11.在一学期内受到警告处分者,扣5分;
12.在一学期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,扣10分;
13.在一学期内受到记过处分者,扣15分;
14.在一学期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,扣20分;
15.在一学期内受党、团纪律处分者参照上述处分等级相应扣分。
1.取规定课程各考试科目的平均分值,乘以60%即为本学期智育成绩;
2.辅修专业成绩是否计算在内由各系规定;
3.补考课程成绩应按补考前的原始成绩;
4.未经学院批准,擅自缺考的考试科目,以“0分”计;
5.因特殊原因需缓考者,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相关手续并通知教务处,后补无效。
第十条 综合能力测评
(一)综合能力测评的内容:主要通过学生在文体竞赛、社会活动、学术科技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评定。
(二)综合能力测评的评定
1.综合能力测评实行实分制,综合能力素质测评总分=基础分+奖励分。
2.测评的基础分为0-40分,由班主任依据以下评分内容根据学生表现进行评分:
(1)参加班级及以上各类学术、科技、文化、艺术、体育活动的情况;
(2)参加学院、系或其它单位组织的社会实践、志愿服务活动情况;
(3)参与学生团体活动、承担社会工作的情况。
3.加分
(1)文体竞赛类加分项:
a.国家级个人或团体一等、二等、三等、优秀分别加30、25、20、15分。
b.省级个人或团体一等、二等、三等、优秀分别加25、20、15、10分。
c.市级个人或团体一等、二等、三等、优秀分别加25、20、15、10分。
d.校级个人或团体一等、二等、三等分别加20、15、10分。
e.系级个人或团体一等、二等、三等分别加15、10、5分。
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,同一文化、艺术的演出、展览、竞赛取最高分;非同一文化、艺术的演出、展览、竞赛可累计加分。
(2)社会活动类
a.担任学生干部加分项:
①学校、系(部)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每学期加10分。
②学校、系(部)团总支学生会部长、副部长每学期加8分。
③班长、团支书每学期加6分。
④团支部委员、班委成员、学生会干事、舍长每学期加4分。
⑤同一学期任多项职务者,取最高加分。
b.社会实践、志愿服务活动加分项:
①获得省级个人优秀的加30分,团体加20分。
②获得市级个人优秀的加20分,团体加10分。
③获得校级个人优秀的加10分,团体加5分。
④获得系级个人优秀的加5分,团体加3分。
c.参加义务献血者一次加10分。
(3)技能创新类
a、技能竞赛类荣誉加分项
①获得国家级个人或团体一等、二等、三等、优秀分别加40、35、30、25分。
②获得省级个人或团体一等、二等、三等、优秀分别加35、30、25、20分。
③获得市级个人或团体一等、二等、三等、优秀分别加30、25、20、15分。
④获得校级个人或团体一等、二等、三等分别加25、20、15分。
⑤同一成果分别参加全国及省市比赛获奖,取获得奖项的最高分;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。
b、发表作品加分项
公开发表作品、论文、创造发明获国家专利,视刊物(电台、电视台)级别每篇分别加20分(国家级),15分(省级),10分(市级)、5分(校级)。
c、向校级宣传媒体投稿被录用的,每篇文章或每幅作品加2分;同一文章多处发表取最高加分,不同文章可累计加分。
d、等级和资格认证考试加分项
①该学期通过计算机二级加4分。
②该学期通过大学生英语四级、六级分别加8分、15分。
③该学期通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证书加15分。
④该学期获得其他证书的酌情加3-5分。
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,同一类别的资格认证取最高加分,非同一类别的荣誉称号可累积加分。
(4)综合荣誉加分项:
①获国家级荣誉者,每人次奖励25分。
②获省级荣誉者,每人次奖励20分,
③获市级荣誉者,每人次奖励15分。
④获校级荣誉者,每人次奖励10分。
⑤获系级荣誉者,每人次奖励5分。
⑥受到其他各级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,视具体情况每人次奖励l~4分。
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,同一类别的荣誉称号取最高加分,非同一类别的荣誉称号可累积加分。
第七章 测评结果适用范围
大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结果是综合评价学生情况的最重要的依据,是涉及升学深造以及学生奖学金、学生助学金、优秀毕业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学生、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团员等各类、各级优秀评选及学生干部、团干部选举的最重要指标。
各系本着公平公正、全面客观的原则开展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工作,综测工作组可根据工作需要,结合本系实际,报经学院综测工委会审核同意,对本系学生德育测评、综合素质测评赋分办法作适当调整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试行。
附件: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班级汇总表
附件
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班级汇总表
系别: 班级: —学年
姓 名 | 德育素质 测评(30%) | 智育成绩 测评(60%) | 综合能力素质 测评(10%) | 总成绩 | 排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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